利申请成功是每个发明人都期望的结果,本以为交由专业**代理机构编制申请文件更为妥当,但也有不负责的**代理人,下面是wotao小编为您列举由于**代理人考虑不周而造成权利损失案例 温馨提示:不仅要选择有资质的**代理机构,还要和追求**的**代理人一起合作! 1.用词不当造成的权利损失 a)“下降到”和“小于” 原始**说明书的实施例中描述:“当温度下降到预定值,热水器开始加热……” ,代理人没有在原申请文件将“下降到”扩展为“小于或等于”。 在答复审查意见中修改独立权利要求时,审查员认为将“下降到”修改为“小于”扩大了保护范围,不接受该修改。这样权利要求中只能写:“当温度下降到预定值,热水器开始加热……”,即“当温度等于预定值,热水器开始加热……”,因此,竞争对手的热水器产品很*回避该**,只要热水器在小于该预定值,开始加热就可以不侵犯该**权。 b)“转发”和“发送” 在通信中常常用到“转发”和“发送”,发明人在技术交底书中通常很随意地使用这两个词。细究起来,“转发”表示网络传输中间节点的动作而不能用于源节点,“发送”中间节点和源节点都可以使用,因此“发送”比“转发”的范围大。 c)“由…组成”和“包括” 发明人在技术交底书中使用“由…组成”和“包括”这两个词也很随意,然而“由…组成”是个封闭的词而“包括”则是开放的词。 例如,“A包括a1和a2” ,还可以增加新的技术特征,如“A进一步包括a3”;但是“A由a1和a2组成”,则无法增加新的技术特征。 2.没有挖掘技术方案本质造成的权利损失 通常企业**管理人员通过**代理人是否对发明人提供的原始交底书进行挖掘来判断**代理人的服务质量。 a)通信中通过扩展通信协议实现发明目的 在通信专利申请中,常常会遇到通过扩展协议以解决技术问题。发明人在技术交底书往往仅仅公开了该协议扩展的字段。众所周知,单纯协议以及字段定义是智力活动规则,不是**保护的客体,因此如果单纯按着发明人给出的技术方案撰写权利要求或者与现有技术区别仅仅在于字段定义,则会被审查员以**法25条驳回。此类技术方案通过这样挖掘思路也许,如果从原理的角度挖掘,不依赖某个具体通信协议扩展,只是把某个具体通信协议的扩展仅仅作为具体实现方式而已。 b)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特别是用于商业上的发明 电子商务、银行及计费相关专利申请,发明人往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区别仅仅在于:通过计算机实现的商业流程、银行业务流程及计费流程的自动化,而所述的商业流程、银行业务流程及计费流程恰恰是人为规定,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同样往往被驳回。此类专利申请换个角度思考以避免被认为是智力活动规则,例如,着重挖掘数据处理,且只是该数据处理的技术方案应用领域可以是电子商务、银行或计费等。 c)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特别是涉及应用类 关于单纯应用类的专利申请,例如:网络聊天、短信服务、手机铃声、软件升级、检索、网络发布等,发明人公开的技术方案往往是用户操作说明或者产品使用说明,只是强调其功能应用,根本不是技术方案,而**法恰恰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为技术方案。如果**代理人把用户操作说明当作技术方案而不进行挖掘,那么这样的专利申请只是白白浪费申请人的钱,不会获得任何有效的权利。 上述是简单的举例,为了**权的稳定及尽量大的权利范围,需要代理人花心思的地方还有很多,不一一列举。总之,一件好的专利申请需要**代理人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还要花时间和精力才能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