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创新在企业发展中得到愈来愈多的重视,如何通过外观设计**更有效地保护设计创新也成为业界热议的问题之一。 1.检索 无论是在设计项目开始前还是运行过程中,甚至设计结束后,无论是专利申请前还是**授权后的保护阶段,企业的设计人员或法务人员都应当做现有设计检索。这种做法在对外观**实行实质审查的国家如日本、韩国和美国比较普遍,成效比较明显,值得国内企业和设计人员借鉴。检索的目的在于了解现有设计状况,确定设计项目的立项价值、设计方向,确定专利申请的类型、保护范围和维权走向,有助于设计人员作出有价值的创新,有助于获得稳定的外观**,并在维权阶段获得垄断性利益。检索的内容不止于现有**文献,还应当包括非**文献,尤其是网上公开的现有设计。在**无效案件审查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网络证据的情形越来越多,网络证据的类型也越来越丰富,比如微博、淘宝快照、微信公众号、网络视频、QQ空间等。 2.外观专利申请前后的保密 在专利申请前和申请阶段一定要注意保密措施的落实。“保密”是指不能通过公众渠道公开,导致**法意义上的公众获知或公开。在没有同专利申请程序衔接的情况下,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测试或者市场开拓阶段的宣传需要谨慎,提高保密意识。 3.专利申请阶段保护范围的选择和清楚表达 首先,专利申请图片中形状、图案和色彩三种要素的选择会影响到保护范围的大小。保护范围越大,将来他人落入保护范围而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越大,但同时**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也增大。由此平衡权利稳定和**保护利益,选择合适的保护范围非常重要。如图5所示,无图案无色彩的包装罐,其形状*特,申请专利时只要求保护形状,那么他人设计的包装罐即使加上图案和色彩,也会落入前者的**保护范围而构成侵权。 其次,具有相同设计构思的多个设计的申请形式的选择。同一申请人的多个设计可以通过相似设计的形式申请专利。相似外观设计**是同一个申请号下围绕一个基础设计的多个设计的集合,而多个设计之间的保护范围独立,授权后可以分别就某一个设计向他人主张侵权。而如果因为申请时机或者其他考虑,没有采用相似设计而采用多个独立申请的形式,需要注意多个外观专利申请之间是否构成同样的发明创造,从而违反**法*九条的规定,导致申请被驳回或者授权后被无效的风险加大。 再次,专利申请阶段虽然允许一定程度的瑕疵,但还是需要注意图片的清楚表达,尽量不留隐患,否则会导致不能授权或者授权后被以不符合**法*二十七条*二款的规定被宣告无效。 4.**保护 根据我国**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2010)》、较高人民法院2009年和2016年的**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 《较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外观**侵权和无效案件中均要以外观**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适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审查判断。**侵权程序和**无效程序主要的不同在于,侵权程序中比较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无实质性差异,认定是否近似,无效程序中比较授权外观设计与其之前申请的设计(包括现有设计和在先申请在后公开的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相同,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 外观**侵权和无效案件的审查给人比较主观的印象,是由于外观**产品种类繁多,**文件的简要说明非常简单,通过图片信息了解产品需要大量的背景知识,包括本领域的常识。在**侵权程序和无效程序中,为避免主观审查、做出尽量客观的判断结论,既需要判案者积累大量产品设计信息,同时需要当事人要做适当检索,提供现有设计证据辅助审判者了解外观**产品的功能、现有设计状况,证明己方关于设计空间大小、惯常设计或常见设计的主张。经过双方举证争辩的过程,才能确定授权外观设计的创新或设计要点所在,使案件有更客观的判断。双方证据比较激烈的典型案例是路虎公司和江铃公司的汽车无效纠纷。